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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保护法规条例

浏览量:769 时间: 2018-10-25

1、水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如何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 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规定,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一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二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要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准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在本区划公布前,保护区内已经存在的与上述要求不符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各级政府要尽快组织取缔,对存在的直接威胁水质安全的废弃矿山进行恢复治理。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执法活动,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保护区环境状况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4、水污染防治措施一般规定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的水污染防治措施一般规定有: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5、库区船舶应如何防止对水体的污染?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6、如何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7、企业事业单位应如何防止和处置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8、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9、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如何防治污染?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10、如何应对发生的突发事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11、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如何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1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不作为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是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是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是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是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是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是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畜禽养殖哪些要求?
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是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1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违规行为如何处置?
  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是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是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15、《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对中线工程库区水源保护有哪些要求?
答:《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规定: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到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到水污染物排放单位。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禁止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与其排放量相适应的治理设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城镇排放的污水,应当经过集中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并组织收集、无害化处理城乡生活垃圾,避免污染水环境。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畜禽粪便、废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源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采伐、开垦区域。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应当规划种植生态防护林;生态地位重要的水域应当采取建设人工湿地等措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南水北调丹江口水库需要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实行严格保护。
丹江口水库库区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障的要求,由当地省人民政府组织逐步拆除现有的网箱养殖、围网养殖设施,严格控制人工养殖的规模、品种和密度。对因清理水产养殖设施导致转产转业的农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和扶持,并通过劳动技能培训、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丹江口水库库区禁止餐饮等经营活动。
丹江口水库及其上游通航河道应当科学规划建设港口、码头等航运设施,港口、码头应当配备与其吞吐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备。
16、如何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进行举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南阳市及各县区南水北调保水质护运行举报电话和举报电子信箱公布如下:
受理单位 举报受理电话 邮 箱 通讯地址
淅川县 0377-69229202,15670207769 xcbszhyxzhb@163.com 淅川县人民路,邮编:474400
西峡县 0377-69667978 xixiazxb2008@163.com 西峡县建设路235号 , 邮编:474500
内乡县 0377-65351856 nxnsbd@163.com 内乡县宾馆院内南水北调办公室,邮编:474350
镇平县 0377-65988908  zpnsbdbgs@163.com 镇平县建材大世界北镇平县南水北调办公室
邮编:474200
高新区 0377-63291864 gxqnsbdbgs@163.com 南阳市信臣路588号,邮编:473000
卧龙区 0377-63230919 wlqnsbdb@163.com 南阳市人民路南路149号,邮编:473000
宛城区 0377-63205996 wcnsbd@163.com 南阳市宛城区新华东路160号宛城工商银行4楼,邮编:473000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0377-61166066 nyxqdsb@163.com 南阳市信臣路6号,邮编:473000
方城县 0377-67257289 fcnsbd@126.com 方城县张骞大道99号,邮编:473200
社旗县 0377-67933688 sheqizhongxianban@163.com 社旗县建设路南段,邮编:473300
唐河县 0377-68922196,68536788 thzxb2009@126.com 唐河县人民路北段,邮编:473400
新野县 0377-66233168,66233169 nyxyyp@163.com 新野县文化路东段,邮编:473500
市保水质护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 0377-60230399 nsbdhbk@163.com 南阳市伏牛路18号,邮编:4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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